(2016)浙0102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吴宗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吴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被执行人吴宗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0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宗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宗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宗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宗江(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52的存款人民币1583510.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