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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民委员会与赵文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民委员会,赵文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1034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蒋效银,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方,临沂兰山白沙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文庆,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青街道蒋家寨村委)与被告赵文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效银及委托代理人王振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文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青街道蒋家寨村委诉称,2010年8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位于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约96平方米C区C4号楼1603室、约96平方米C区C6号楼802室、约125平方米C区C8号楼804室三套居民还建楼房,私自使用该楼房,并分文未缴,被告的居民还建房已经按实有人口还建给被告入住,原告多次电话通知、书面通知,要求其返还侵占楼房,被告置之不理,侵占至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位于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4号楼1603室、C区C6号楼802室、C区C8号楼804室楼房;2、赔偿经济损失7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赵文庆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缴款通知书回执,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8月5日向被告下达缴款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告缴纳占用涉案楼房款,被告已签字确认;2、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蒋家寨村楼房住宅平面图,拟证明被告赵文庆擅自使用的涉案三套楼房;3、山东省临沂市房地产测绘院绘制的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1号楼、4号楼、6号楼、8号楼房屋分户平面图,拟证明该四栋楼房由原告对外发包承建,该四栋楼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加盖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的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工程设计图,拟证明所涉案楼房的工程设计;5、租赁合同二份,拟证明原告所主张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6、照片一组,拟证明2015年3月5日原告村委在涉案楼房802室、804室、1602室门前向被告赵文庆张贴下达书面通知,内容为“通知住房赵文庆您在我村C区所占用的楼房C4号楼1603室、C6号楼802室、C区C8号楼804室楼房请您务必于2015年3月6日-3月9日到村委缴清楼房款,如逾期,村委会有权另行处理该楼房,因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你自负,村委概不负责。蒋家寨村村民委会员(加盖公章)2015年3月5日”,合理期后被告赵文庆未到村委缴纳涉案楼房款。被告未出庭予以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文庆系柳青街道蒋家寨村的村民,2010年8月份,原告柳青街道蒋家寨村委对外发包建设了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4号、6号、8号楼房,原告村委按居民还建政策将被告赵文庆实有人口应还建的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1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还建给被告赵文庆。被告赵文庆未经原告村委同意,擅自占用了建筑面积约为96平方米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4号楼1603室楼房、建筑面积约为96平方米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6号楼802室楼房、建设面积约为125平方米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8号楼804室三套楼房,后原告村委于2010年8月5日向被告赵文庆书面下达了缴款通知书,被告赵文庆签字予以确认,事后被告赵文庆未缴纳楼房款项。原告又于2015年3月5日在涉案三套楼房门前向被告赵文庆下达了书面通知,内容为“通知住房赵文庆您在我村C区所占用的楼房C4号楼1603室、C6号楼802室、C区C8号楼804室请您务必于2015年3月6日-3月9日到村委缴清楼房款,如逾期,村委会有权另行处理该楼房,因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你自负,村委概不负责。蒋家寨村村民委会员(加盖公章)2015年3月5日”,在合理期满后被告赵文庆未到原告村委缴纳涉案楼房款。原告多次书面通知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楼房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楼房,并赔偿经济损失78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缴款通知书、住宅平面图、房屋分房平面图、工程设计图、房屋租赁合同、照片等,经庭审调查质证所认定,相关证据及证实情况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涉案三套分别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4号楼1603室、C区C6号楼802室、C区C8号楼804室的楼房,均系原告发包所建,属于村集体所有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村委会负责管理、经营,原告村委会是该三套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村委同意,擅自占用了上述三套楼房,也未向原告村委缴纳涉案楼房款,原告村委作为权利人主张返还涉案楼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交的二份房屋租赁合同,均与涉案三套楼房无关联性,不足以证实被告占用涉案楼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8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完善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赵文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C区C4号楼1603室、C区C6号楼802室、C区C8号楼804室楼房,并返还给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蒋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赵文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27),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