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光荣、周瑞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光荣,周瑞林,王林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许光荣,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瑞林,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林俏,女,1978年3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041号,责令被执行人周瑞林、王林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许光荣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25元、执行费8150元。但被执行人周瑞林、王林俏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瑞林、王林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斌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7年月日核稿:2017年月日会签:2017年月日拟办人:2017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