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亚琴与被执行人王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戴亚琴、女、汉族、1959年5月24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同江市金色佳苑小区A的栋三一二室。委托代理人刘传富、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同江市渔政干部、住同江市金色佳苑小区A的栋三一二室。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签、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立辉、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同江市太平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同江市同三公路鑫盛源小区一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戴亚琴与被执行人王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