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群与李仁典、简文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李仁典,简文政,聂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仁典,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简文政,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聂锦全,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仁典、简文政、聂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