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光容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284号罪犯杨光容,女,1950年11月4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文盲。服刑前住德江县煎茶镇大河村新田组。于2012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杨光容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罪犯杨光容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容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9月24日。剩余刑期一年十一个月零三日。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其担保人有稳定收入、固定住所,德江县司法局及煎茶镇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进行矫正。以上事实有担保人田茂志(该犯之子)出具的保证书,德江县人民法院(2012)德刑初字第56号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罪犯评审鉴定表,2014年10月13日、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2016年6月5日罪犯杨光容书写的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认罪悔罪书,2016年5月13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回归社会后危险性预测:假释后社会危害较小”。2016年5月21日德江县司法局煎茶镇司法所、德江县司法局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2016年9月12日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筑地检假审意(2016)115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以及管教警察李贵平、同监罪犯卢亿亿等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光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现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零二十日七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服刑改造期间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