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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玉坡与被执行人张甲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坡,张甲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胡玉坡,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被执行人:张甲路,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监狱。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甲路现羁押于监狱,其名下财产已被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