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爱勤与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勤,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590号原告:张爱勤,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涛,男,汉族,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原告儿子。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董事长。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148号。负责人:高国安,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王淑艳,均系该公司员工。关于原告张爱勤诉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爱勤于2016年10��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计25元,由原告张爱勤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