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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典当纠纷一案的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红名下有一户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X号房屋。为使案件顺利执行,应首先查封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小红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XX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