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与方斯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方斯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298号原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员工。被告:方斯羽,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斯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方斯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