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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晓慧与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慧,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354号原告黄晓慧,女,回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二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421080819066B。法定代表人郭一格,董事长。被告宋双,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本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慧与被告宋双、平顶山市蓝天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慧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琳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