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雷、张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雷,张媛,俞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俞雷。被执行人:张媛。被执行人:俞佃贵。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雷、张媛、俞佃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96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3民初596号民事调节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