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邓葵花与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葵花,吕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295号原告邓葵花,女,汉族,1972年6月15日,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寒冰,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荣华,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邓葵花与被告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葵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葵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葵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邓葵花负担。审 判 长 禹兵伟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