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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邓葵花与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葵花,吕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295号原告邓葵花,女,汉族,1972年6月15日,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寒冰,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荣华,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邵东县。原告邓葵花与被告吕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葵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葵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葵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邓葵花负担。审 判 长  禹兵伟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