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炎玉与曹国英、念梅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炎玉,梁新华,曹国英,念梅红,念梅珍,念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760号原告:吴炎玉,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代,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新华,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曹国英,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念梅红,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念梅珍,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念志强,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吴炎玉与被告梁新华、曹国英、念梅红、���梅珍、念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吴炎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炎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炎玉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游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