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苏木坤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57号罪犯苏木坤,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木坤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25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苏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木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四年四月至二○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二○一四年、二○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木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木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