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义传,刘启东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10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义传,男,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蒲小波,男,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启东,曾用名刘胜东,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凤霞、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三人承包了万州区长滩卫生院维修工程。2016年3月份左右,与被害人万某某签订买卖电梯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因万某某未按时交付电梯又不接电话,2016年7月25日,张义传与刘启东商量找万某某面谈电梯一事,并通知蒲小波一起找万某某。2016年7月26日11时许,三被告人来到万某某位于万州区圣湖上城的办公室找到万某某协商电梯交货一事未果,张义传提议找个地方专门商谈此事,万某某说要去车库拿东西,张义传、蒲小波跟随万某某来到车库,刘启东驾车也来到车库内,见万某某想离开,蒲小波、张义传便用手拉住万某某,蒲小波用拳头殴打万某某面部和头部,刘启东用脚踢万某某的腰部,三被告人将万某某带上刘启东驾驶的车上,并带至万州区五桥兰垚商贸有限公司的一办公室内,让万某某处理电梯的事情,否则不准许离开。当日16时30分许,双方达成处理协议,万某某提出区医院检查身体,三被告人便将万某某送至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万某某被他人打伤,造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另查明,经万某某的妻子史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于当日在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找到万某某时,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主动配合并跟随公安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刘启东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医药费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质证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万某某伤情照片、CT检查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结伙为经济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是自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三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义传、蒲小波、刘启东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义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蒲小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启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学万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人民陪审员 赵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