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晓娟申请执行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娟,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00783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娟,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东,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晓东归还陈晓娟借款3059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640元,执行费33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陈晓东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东所有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龙都大酒店4楼、5楼房屋各一层,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晓东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