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张文东、牛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张文东,牛小琴,靳四,陈庆利,陈小梅,申交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950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晓鸟,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东,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牛小琴,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靳四,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庆利,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陈小梅,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申交通,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张文东、牛小琴、靳四、陈庆利、陈小梅、申交通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