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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亚伟与应力、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伟,应力,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404号原告:刘亚伟。委托代理人:李昱华,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力。委托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云。本院审理原告刘亚伟与被告应力、乌鲁木齐市天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