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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月喜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月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80号罪犯李月喜,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月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04)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月喜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2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宣判后,2008年11月26日入狱服刑。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月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月喜自2007年7月至12月,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市、鹤壁市、河北省魏县、临漳县等地盗窃变压器、通信电缆等。该参与盗窃作案10起,总价值139630.1元。该系主犯、多次犯罪、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流窜作案。罪犯李月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月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范春健及服刑人员王英永、吴跃生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月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月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