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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颜才煌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才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23号罪犯颜才煌,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才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颜才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颜才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才煌系病犯(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服刑考核期间,二○一五年五月四日因故意打架扣三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一点四分。另查明,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入帐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入账24484元,月均844元。帐上余额12959元,该犯家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赔偿款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虽系病犯,但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在本次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监纪,且其有较强的财产义务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建议法院在对其减刑裁定时适当从严。本院认为,罪犯颜才煌犯罪情节恶劣,在服刑考核期间因故意打架扣三分,有赔偿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才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