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启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561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启成。被申请执行人李启成因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四日(2014)邹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启成应交纳罚金700000.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700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