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6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丽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丽,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6999号原告:陈玉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投资人:王艳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原告陈玉丽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丽、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2748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8月28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我工资,要求被告给付。被告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故不能及时给付,想到年底前尽力解决。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承认原告陈玉丽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被告应依法按期支付原告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2748元未付,应当给付。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玉丽支付拖欠的工资12748元;二、驳回原告陈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媛媛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