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王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址同上。2016年1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辩护人郑立果,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山王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址同上。2016年1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辩护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伟高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址同上。2016年1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辩护人王广有、刘京京,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址同上。2016年1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桂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立果,被告人王山王某及其辩护人邢宪发,被告人高伟高某及其辩护人王广有,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微信网友名义将被害人张某约至廊坊市安次区某大拇指广场见面,后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方式抢劫张某人民币9000元。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微信网友名义将被害人王某3约至廊坊市安次区某江南水郡公交站附近见面,后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方式抢劫王某3人民币3150元。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微信网友名义将被害人刘某约至廊坊市安次区某大拇指广场见面,后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方式抢劫刘某人民币2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物证:苹果4手机1部、苹果6手机1部、白色启辰T70汽车1辆;2、书证:XXXXXXWAN1314LL000微信号关联的财付通账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3、证人陈某、李某、王某1、王某2、倪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王某3、刘某的陈述;5、四被告人的供述;6、辨认笔录;7、王某2微信支付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伟高某采用暴力和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多次采用暴力和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指控赵知国赵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应以敲诈勒索定罪量刑。赵知国赵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赵知国赵某某到案后,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赵知国赵某某愿意退还所得赃款,并已委托亲属退赃,能认罪悔罪,建议对赵知国赵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驾驶的汽车不属于作案工具,应当发还车辆所有人。被告人王山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没有意见。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山王某在本案中相对作用较小,被告人王山王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王山王某此前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伟高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伟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该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高伟高某在本案中构成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伟高某作案手段相对和缓,涉案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高伟高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悔罪态度明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由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提议与被告人王山王某、高伟高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合谋由诸葛培杰诸葛某某约男微信好友见面,赵知国赵某某假冒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丈夫,被告人王山王某、高伟高某假冒赵知国赵某某的小弟,以被害人约会赵知国赵某某的媳妇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2015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微信网友名义将被害人张某约至廊坊市安次区某大拇指广场见面,后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驾车赶到,将被害人张某强行带上汽车,在车内以被害人张某约会赵知国赵某某媳妇的名义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威胁,迫使被害人张某向其亲属李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汇入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的微信账户。赃款被四被告人分掉并挥霍。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微信网友名义将被害人王某3约至廊坊市安次区某江南水郡公交站附近见面,后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3银行卡内2450元转入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微信账户,后迫使王某3向其朋友王某1借款700元交给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赃款被四被告人分掉并挥霍。2015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微信网友名义将被害人刘某约至廊坊市安次区某大拇指广场见面,后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采用同样手段,后迫使刘某将自己银行卡内300元及向其朋友王某2、倪某借款2000元转入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的微信账户。赃款被四被告人分掉并挥霍。综上,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参与作案三起,犯罪数额14450元,被告人高伟高某参与作案二起,犯罪数额1215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的亲属代四被告人将赃款14450元全部退出,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王某3、刘某分别陈述,被四被告人抢劫的经过。2、证人陈某、李某陈述向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的微信账户转款9000元的事实。3、证人王某1证实借款700元给王某3的事实。4、证人王某2、倪某分别证实借款1500元、500元给刘某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王某3、刘某分别指认四被告人是对其进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6、有书证:XXXXXXWAN1314LL000微信号关联的财付通账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卷予以证实。7、有物证:苹果4手机1部、苹果6手机1部、白色启辰T70汽车1辆予以证实。8、有王某2微信支付截图予以证实。9、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四被告人的亲属代四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出,并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得到被害人张某的谅解。10、四被告人的供述与上列证据基本相符。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高伟高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王山王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属于多次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王山王某、高伟高某、诸葛培杰诸葛某某相对作用较小。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山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的辩护人辩护应以敲诈勒索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赵知国赵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赵知国赵某某到案后,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赵知国赵某某愿意退还所得赃款,并已委托亲属退赃,能认罪悔罪,建议对赵知国赵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驾驶的汽车不属于作案工具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山王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山王某在本案中相对作用较小,被告人王山王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王山王某此前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高伟高某的辩护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伟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该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高伟高某在本案中构成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伟高某作案手段相对和缓,涉案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被告人高伟高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悔罪态度明显,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知国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诸葛培杰诸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山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高伟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庞凤山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彤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