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1民终4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文星与世邦(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星,世邦(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星,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七葛岭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邦(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汝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虹,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文星因与被上诉人世邦(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星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文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