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杨某,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史某申请执行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殷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