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印建军与李增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建军,李增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增斗。上诉人印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增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印建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印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印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印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媛媛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