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小宁与南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宁,南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宁,女。被执行人:南亚文,男。申请执行人李小宁与被执行人南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小宁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亚文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南亚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给付申请人3000元欠款后再无给付能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亚文在中国农业银行富县支行有工资账户。遂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1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不停止对被执行人南亚文工资账户的冻结。如果申请人李小宁发现被执行人南亚文还有其他可供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