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X涛与宋爱玲抚养费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涛,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何涛,。法定代理人何熙权。被执行人宋爱玲本院依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何X涛与宋爱玲抚养费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爱玲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5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