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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智军诉被告樊俊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军,樊俊财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135号原告马智军,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中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南关社区居委会居民,现住延川县荣华小区三号楼二单元101室.被告樊俊财,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谭家湾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2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智军诉被告樊俊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智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马智军负担75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