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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金红与王枝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红,王枝花,韩捡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30民初670号原告:韩金红,女,1979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福,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枝花,女,1954年5月28日出生,农民,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寅(系被告王枝花叔叔),住彭泽县。。第三人:韩捡红,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湖口县。原告韩金红与被告王枝花、第三人韩捡红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赔偿款中有110000元未到位,现涉及该部分赔偿款的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盛晓晨审判员  陈杜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