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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仝保柱,经理。被执行人: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昌顺,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巨野皇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4)巨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查封,并委托评估,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