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开艳诉张玉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开艳,张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艳,女,1978年7月19日生,住双柏县鄂嘉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金,男,1970年5月16日生,住双柏县鄂嘉镇。上诉人李开艳因与被上诉人张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开艳以其兄李开云无权处分二人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李开云与张玉金签订的核桃树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中,李开艳未变更诉讼请求,张玉金也未提出反诉,原审以“张玉金愿意将所买核桃树返还李开艳”为由判决张玉金返还核桃树,李开艳补偿16000元给张玉金,判非所诉,违反法定程序及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开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晓黎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