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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XX、周凤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周凤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204号原告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元西路与319国道交叉口三湘名车广场B栋。法定代表人麦晓刚。委托代理人聂玲,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XX。被告周凤秀。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嘉骏,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XX、周凤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周凤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骏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