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38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晓多与董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得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得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晓多,董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338民初20号原告晓多,男,1974年11月出生,藏族,四川省得荣县人,公职人员。被告董星平,男,1971年01月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农民。原告晓多诉被告董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晓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星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按照被告董星平要求,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给被告借了50000元,归还期限截至到2015年3月1日,但经过一年多的催收,被告一直不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星平归还原告50000元借款及同期贷款利息;从违约之日起承担贷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此次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董星平未到庭答辩。原告晓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被告董星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对原告晓多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对原告晓多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晓多与被告董星平系一般朋友关系。被告以支付工程款为名向原告借款,双方协商后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了借条,原告晓多的妻子张素英在太阳谷广场将5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董星平,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晓多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证人藏珠、强巴、洛绒丁真的当庭证词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50000元现金,有原告出具的借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条并未载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在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原告对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视为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星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在原告晓多处的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晓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董星平承担。此款原告晓多已垫付1050.00元,被告董星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晓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淑 芸审 判 员 志玛拥忠人民陪审员 拥青拉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志玛曲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