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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忠涛与被执行人赵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忠涛,赵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庄忠涛,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赵洪伟,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赵洪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原告庄忠涛将位于宁安市XX小区产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庄忠涛名下。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洪伟负担。逾期被告赵洪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忠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忠涛要求被执行人赵洪伟协助申请执行人庄忠涛将位于宁安市XX小区产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庄忠涛名下。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安市XX小区产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镇字第XX**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庄忠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