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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边桂霞诉韩向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桂霞,韩向前,刘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725号原告:边桂霞,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韩向前,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玉东,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桂霞诉被告韩向前、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