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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昌建与中国电信商洛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商州分局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昌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昌建,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再审申请人冯昌建因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中国电信商洛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商州分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予受理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收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陕10民终44号民事裁定,冯昌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冯昌建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理由是:1982年中国电信商洛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商州分局在建职工宿舍时,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无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刘奉斌,刘奉斌雇佣其在施工过程中致腰椎受伤伴随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左小腿行膝部以下截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原商县人民法院调解,由刘奉斌工队给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医疗费1250元。但是该调解书违背了国务院(71)91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未享受到工伤待遇,显失公平。其三十年来靠父母和弟弟生活至今,现在父母和弟弟相继离世,其本人没有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只能依法起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错误裁定,指令商州区人法院依法受理其起诉中国电信商洛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商州分局劳动争议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冯昌建1982年在原商洛地区长途线务局职工宿舍楼工地施工中受伤,经原商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给予赔偿,已于1983年4月执行兑付结案,在原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冯昌建时隔三十余年再次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在理”原则,原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如果申请人认为其没有享受到正常的工伤待遇而致其生活困难,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但不能重新提起诉讼。其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冯昌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昌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