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吴义云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吴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义云,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上诉人王梅因与被上诉人吴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4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梅上诉称,其自2013年起因拆迁等原因,一直居住于重庆市南岸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王梅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大渡口区XXX号,王梅虽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但未举证证明,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