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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蔡光恩、王必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光恩,王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光恩,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必学,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日权利人蔡光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必学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必学向申请执行人蔡光恩支付工资77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高问文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