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与陈汉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陈汉强,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大庆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8000元。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