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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与陈汉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陈汉强,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大庆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8000元。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