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文菊、魏锋等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菊,魏锋,张叶良,沈益,范玉会,朱文元,韩利智,顾林根,江海明,陈建忠,费林兴,夏志林,丁红法,黄金凤,沈启华,范玉容,张志亮,谢善根,汪荣,吴亚平,任其英,朱金华,杨全海,徐美全,陈文尧,王木勤,赵忠于,杨素珍,陈久林,黄东林,曹喜根,沈卫荣,朱甫根,王瀚海,雷小弟,丁慧,钱福林,张金弟,杭引根,张阿根,姚叶,杭加弟,顾文其,黄时根,徐翠玉,徐留根,孙老虎,蒋启明,周志根,谢彩华,张喜龙,夏凤娟,余林芳,丁金敏,雷引珍,唐祥明,陆伟荣,李惠明,徐爱根,丁其根,丁小弟,杭甫林,王永高,沈小弟,叶延梅,夏其根,胡为党,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3996号原告:陈文菊,女,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魏锋,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张叶良,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沈益,女,汉族,1996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范玉会,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朱文元,男,汉族,1950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韩利智,女,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顾林根,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江海明,男,汉族,195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陈建忠,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费林兴,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夏志林,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丁红法,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黄金凤,女,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沈启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范玉容,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张志亮,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谢善根,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汪荣,女,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吴亚平,女,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任其英,女,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朱金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杨全海,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原告:徐美全,女,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陈文尧,男,汉族,1953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王木勤,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赵忠于,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杨素珍,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陈久林,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黄东林,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曹喜根,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沈卫荣,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朱甫根,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王瀚海,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雷小弟,男,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丁慧,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钱福林,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张金弟,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杭引根,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张阿根,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姚叶,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杭加弟,男,汉族,1952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顾文其,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黄时根,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徐翠玉,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徐留根,男,汉族,1947年1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孙老虎,男,汉族,1950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蒋启明,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周志根,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谢彩华,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张喜龙,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夏凤娟,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余林芳,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丁金敏,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雷引珍,女,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唐祥明,男,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陆伟荣,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李惠明,男,汉族,1955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徐爱根,男,汉族,1952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丁其根,男,汉族,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丁小弟,男,汉族,1959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杭甫林,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王永高,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沈小弟,男,汉族,1953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叶延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夏其根,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胡为党,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新进贤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新,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胡德利。原告陈文菊等67人与被告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文菊等67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菊等67人撤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陈文菊等67人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