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某甲,底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709号原告底某甲,男。被告底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底某甲诉被告底某乙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底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