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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2016)黔2730民初1163号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伦,夏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63号原告:曹绪伦,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夏小顺,男,1967年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泥水工,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绪伦与被告夏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曹绪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绪伦撤回对被告夏小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绪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绪伦负担。审判员  谭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世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