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2016)黔2730民初1163号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绪伦,夏小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63号原告:曹绪伦,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夏小顺,男,1967年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泥水工,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绪伦与被告夏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曹绪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绪伦撤回对被告夏小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绪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绪伦负担。审判员 谭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世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