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胡启忠与李洁、胡乾曦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启忠,胡乾曦,李洁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209号原告:胡启忠,男,193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乾曦,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洁,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胡启忠与被告胡乾曦、李洁保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启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胡启忠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