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汉荣与刘国其、景县光大胶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荣,刘国其,景县光大胶辊有限公司,周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493-3号原告:王汉荣。被告:刘国其。被告:景县光大胶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英。被告:周福英。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4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被告周福英农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周福英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代宪友审 判 员 牟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红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