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民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罗伟红、芦淞区养安享保健食品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罗伟红,芦淞区养安享保健食品经营部,浙江养安享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李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红,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淞区养安享保健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郭进,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审被告浙江养安享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青华。上诉人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伟红、芦淞区养安享保健食品经营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湘021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株洲新皇家凯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