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44号原告: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负责人:虞阳春,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小明,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吴卫宁。委托代理人:金京华、金明清,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义乌市苏溪镇油碑塘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