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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毛志强与程金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强,程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301民初1519号原告:毛志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程金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原告毛志强诉被告程金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志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毛志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毛志强负担。审判员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史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