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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北方纤维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恒奕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北方纤维素有限公司,广汉恒奕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6)川0504民初2993号原告:泸州北方纤维素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3339158XE。法定代表人:吕玉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汉恒奕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华镇新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358660169。法定代表人王裕艾。原告泸州北方纤维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恒奕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北方纤维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汉恒奕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汉恒奕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20000元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转移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